第一條 為簡化企業注銷登記流程,縮短退出周期,降低退出成本,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工商總局關于開展企業簡易注銷改革試點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號)、《工商總局關于進一步推動簡易注銷改革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2號)、《江蘇省工商局關于推進企業簡易注銷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蘇工商企指【2016】10號)和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蘇州工業園區范圍內設立未滿三年的未開業企業和無債權債務的企業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可適用本規定。
未開業企業是指取得工商登記后未開展經營活動的企業。
無債權債務企業是指在開展經營活動過程中未發生債權債務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及投資人對企業未開業和無債權債務情況及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有下列情形的企業不適用本規定:
1.申請注銷登記材料經營狀態數據與年檢(年報)信息、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不一致的;
2.已對外投資設立企業的;
3.已設立分支機構的;
4.企業股權已被凍結或者已經出質登記的;
5.利害關系人事先向登記機關提出爭議訴求并被錄入信息系統形成警示的;
6.信息系統提示有投訴舉報被受理或正在調查核實的;7.進入行政復議、訴訟或者仲裁程序的;
8.依法由司法機關等有關部門限制辦理注銷或者組織清算的;
9. 信息系統顯示有未了結事務的。
第四條 蘇州工業園區行政審批局負責蘇州工業園區企業簡易注銷程序的實施工作。
第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按簡易程序申請注銷登記須提交以下材料:
1.由投資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2.投資人簽署的《簡易注銷登記信用承諾書》;
3.投資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或身份證明。
第六條 合伙企業按簡易程序申請注銷登記須提交以下材料:
1.由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伙人簽署的《簡易注銷登記信用承諾書》;
3.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全體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或身份證明;
第七條 有限公司按簡易程序辦理注銷登記須提交以下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2.公司權力機構決定解散的決議;
3.全體股東簽署的《簡易注銷登記信用承諾書》;
4.全體股東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第八條 登記機關在企業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時,應告知企業選擇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的條件、程序和提交材料規范,由企業自主選擇申請注銷的方式。
企業選擇簡易程序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規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登記機關對予以受理的個人獨資企業簡易注銷程序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注銷登記申請決定,收繳營業執照正、副本。
登記機關對予以受理的合伙企業、有限公司簡易注銷程序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于蘇州工業園區行政審批局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0天。公示期內,有關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經審核異議成立的,登記機關應當終止簡易注銷程序,企業不得再次申請簡易注銷。公示期內無異議的,登記機關應當于公示期滿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注銷登記申請決定,收繳營業執照正、副本。
第九條 登記機關依照簡易注銷程序作出準予注銷登記決定后,企業注銷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自動公示。如有債權人、相關利害關系人舉報反映市場主體在辦理注銷登記過程中隱瞞事實、提交虛假材料,造成其合法利益受到損害的,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查處。對制作或參與制作虛假材料,或幫助隱瞞真實情況的,明知是虛假文件、材料仍代理的簡易注銷企業申請人或者登記委托代理人列入“企業申請人或登記委托代理人黑名單”。對惡意利用企業簡易注銷程序逃避債務或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的股東(投資人)和法定代表人,發生三次以上未履行清算義務情形的,列入“未履行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黑名單”。
第十條 本規定由蘇州工業園區行政審批局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行三年。